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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当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具备委员资格,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另设副组长1至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按下述流程推进: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将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合作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二)投资评审小组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与合作方就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进行洽谈,并将相关资料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的高管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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