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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司自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施行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期初已根据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含一年以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之间的差额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故本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期初所得税费用和留存收益不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次会议决议》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