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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工程:合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工程或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保障依法经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规定》并依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油工程(含区域分公司)及成员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

公司及成员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成员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以下统称合规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公司、成员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成员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引领。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坚持依法合规治企、建设一流法治企业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覆盖全面、突出重点。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公司、成员企业和全体员工。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通过抓重点,带动和促进全面合规。

(三)坚持权责清晰、齐抓共管。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公司及成员企业合规管理职责,形成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管理合力。

(四)坚持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立足关口前移、事先预防和过程控制,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大违规问责力度,通过惩戒手段,达到警示和预防的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持续完善和有效实施合规管理体系,打造合规管理全员工程,强化合规风险全过程管理,努力实现人人合规、事事合规。

第六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切实保障依法合规经营。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负责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成员企业由执行董事组织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

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

规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公司及成员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领域合规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和中油工程合规管理决策部署;

(二)审议合规管理制度;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合规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法律合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合规审查;

(二)牵头应对因违规行为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被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调查、处罚、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三)指导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本业务领域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所管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合规风险应对处置、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四)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五)组织开展所管业务涉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负责对选用的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承诺和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对各业务领域相关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八)负责向合规委员会报告本部门年度合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法律合规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合规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

(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

(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问题的调查;

(六)组织开展合规培训、承诺、考核;

(七)组织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

(八)督促检查和指导各部门、各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相关部门、纪检机构及所属单位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合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职责,其中:

(一)党委巡察部门负责将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合规管理责任,特别是防范合规风险情况纳入监督内容,督促相关单位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

(二)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管理合规性和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开展审计监督并督促整改;

(三)人力资源部门、审计部门、纪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违规问题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合规管理员,接受法律合规部门指导和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构

建形成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按层级分为公司制度和企业制度,按类别分为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操作制度。基本制度是规定合规管理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基本程序和基本行为规范的制度;具体制度是明确业务事项具体合规要求的制度;操作制度是针对业务事项合规风险提出防控应对措施的具体操作指引。

第十九条 合规管理规定由公司及成员企业结合实际制定,作为本单位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统一配发全体员工诚信合规手册,并组织学习和签订合规承诺。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诚信合规手册规定。成员企业确需补充制定本单位诚信合规手册的,应经中油工程及上级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采购、销售、金融等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操作制度。

涉外业务企业应当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国际业务合规指引机制,并根据业务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业务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操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并根据环境变化和管理实际及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合规风险评估、预警与应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参照全面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和标准实施,可与全面风险识别评估工作一并进行。

法律合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情况,对企业整体合规风险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本业务领域具有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合规风险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预警。

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可能影响企业整体的重大合规风险发布预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组织排查合规风险隐患和风险点,制定治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并落实到具体业务环节和工作岗位。

发生合规风险事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被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调查、处罚、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应当由首席合规官或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合规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第五章 合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合规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内容。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审批,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合规审查。

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大决策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查后,提交法律合规部门开展专项合规审查。法律合规部门应对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其中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或总法律顾问签字。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建立专项合规审查清单,明确具体审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定期对合规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六章 商业伙伴合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选用商业伙伴,应当将合规表现作为资质审查或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存在不良合规表现可能导致较大合规风险的,不得选用或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本规定所称商业伙伴包括供应商、承包商、分包商、代理商、分销商以及合资合作方和客户等。

第二十九条 与商业伙伴交往过程中,可通过座谈讨论、培训等形式,同商业伙伴充分沟通,将公司合规理念和要求传达给商业伙伴。

与商业伙伴签订合同,应当通过协商以合同示范文本或单独合规附款形式将合规要求明确到合同条款中。

第三十条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伙伴评价,应当将合规作为重要评价内容之一。发现商业伙伴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合规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制度,适时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运行实施情况等。具体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程序由法律合规部门另行制定。

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发现的体系缺陷与问题,相关单位

应当制定措施,及时整改,持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建立合规管理考核制度,将合规管理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和法治建设考核。

第八章 合规报告与记录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合规风险事件时,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法律合规部门报告,成员企业在报送时抄报中油工程法律合规部门:

(一)被行政处罚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三)被省部级及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

(四)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被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调查或制裁的;

(六)其他可能对上级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以上事件中属于上级单位明确的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范围的,按照相关报告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件为中油工程级合规风险事件,公司本部各部门、区域分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油工程法律合规部门报告:

(一)被行政处罚金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被厅局级及以下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

(三)因违规行为引发一般法律纠纷案件、刑事案件的;

(四)发生信用惩戒事件,即企业因不(完全)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对中油工程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 各成员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前形成本年度合规报告,提交公司法律合规部门汇总分析,形成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合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规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合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运行机制、文化建设等;

(二)违规问题及其调查处理和整改情况;

(三)合规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情况;

(四)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和改进提升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建立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法律合规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合规管理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并归档保存。

第九章 合规文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培育具有石油工程特色的合规文化,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

第四十条 公司本部、成员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中心组专题学习,推动各级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将合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作为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员工均应接受合规培训,掌握应知的合规知识,熟悉岗位合规要求。

第十章 监督与问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加强违规举报平台的建设,畅通举报渠道。

公司及成员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违规问题调查核实按照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执行。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等进行督促检查。

公司及成员企业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合规监督检查,检查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合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行为是否符合有关合规要求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整改,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堵塞管理漏洞。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单位,对责任人员按照集团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不及时如实报告合规风险事件的;

(三)未经合规审查或违规选用商业伙伴导致不良后果的;

(四)拒不接受合规培训的;

(五)阻挠、干扰合规调查的;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七)不整改违规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全面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及时上载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企管法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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