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保荐机构”)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2022年度发行可转债(以下简称“福
转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福斯特拟使用“福
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核查如下:
一、“福22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7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3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70,283.02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23,82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22〕648号”《验证报告》。
二、“福
转债”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截至本意见出具日,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且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开户银行已经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福22转债”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 | 33050161732700002057 | 325,697,601.90 | 福斯特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农业银行临安支行 | 19055101040030439 | 127,950,295.50 |
中国农业银行临安支行 | 19055101040030421 | 430,542,209.58 | |
兴业银行临安支行 | 358530100100425606 | 1,225,837.12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临安支行 | 95080078801400004443 | 1,885,834.07 | |
中国银行临安支行 | 353282046725 | 464,279.76 | |
中国工商银行临安支行 | 1202085129999951839 |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临安支行 | 95080078801900004445 | 249,833.17 | 福斯特电子材料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农业银行临安支行 | 19055101040030496 | 9,511.48 | |
中国农业银行临安支行 | 19055101040030488 | 1,600,347.63 | |
中国农业银行江门新会支行 | 44381401040010125 | 37,224,359.64 | 广东福斯特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建设银行新会支行 | 44050167664600000768 | 90,732.70 | 广东福斯特光伏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建设银行新会支行 | 44050167664600000769 | - | |
中国农业银行嘉兴秀洲支行 | 19320401040019229 | 456,146.41 | 嘉兴福斯特募集资金专户 |
中信银行滁州分行营业部 | 8112301011700885418 | 556,449.21 | 滁州福斯特募集资金专户 |
越南工商股份制商业银行——黎真分行 | 123000120037 | 7,672,008.32 | 福斯特越南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越南工商股份制商业银行——黎真分行
越南工商股份制商业银行——黎真分行 | 124000120036 | 4,424,657.58 | |
合计 | 940,050,104.07 | - |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现金管理目的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后续将根据项目建设推进而进行资金投入,过程中将存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情形。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投资品种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
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3、投资额度及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包含本数)的“福22转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投资决议有效期限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实施方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7、现金管理收益分配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投入,但不排
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短期收益不能保障。
、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产品类型,根据投资产品的安全性、金额、期限和收益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审议;投资理财管理小组对投资产品发行人及投资产品的资金投向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管理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中心提出投资理财申请,提交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财务中心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降低财务费用。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
月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福22转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
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有效期及资金额度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对福斯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福斯特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福斯特使用不超过10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事项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3、作为福斯特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 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 |
刘玉飞 | 王晓洁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