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运转有效,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的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建立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客观、准确。
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及重要缺陷。《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