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执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暂缓、豁免披露的书面申请和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列明申请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预审后,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长予以审批;
(三)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人员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书面保密承诺及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
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暂缓披露期限届满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在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后对外披露。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并妥善归档保管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 经办人 | ||
登记时间 | 提交材料 | ||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
相关人员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