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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地产: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完善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本工作规程及公司其他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切实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于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注册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

报表之前进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将按前款规定内容形成的书面记录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相关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半数同意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则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四条至第十条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决议,依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年报中披露的,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泄漏年度财务报告的财务数据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并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反映,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规定的内容若与证券监管部门现行或将来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卧龙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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