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十届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涉标的资产相关加期审计报告的议案》,现对该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申报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3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进行了补充审计并出具了相应审计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出具上述加期审计报告的法定资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十届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登清、黄峰、曾道荣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