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十届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监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十届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4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涉标的资产相关加期审计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申报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3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进行补充审计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该等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