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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董事会十届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十届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十届三十七次会议以书面方式召开,于2024年4月11日形成有效决议。应参加本次董事会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董事8人。本次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涉标的资产相关加期审计报告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申报文件中的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3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进行了补充审计并出具了相关的审计报告,该等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本议案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进一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俞培根、张彦军、宋致远、刘智全、孙国君在本议案中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已就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其余董事已确认并无在本议案中存在利益关系。

本议案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情况:有效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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