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并核查了公司董事会十届三十七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文件,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所涉标的资产相关加期审计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3年12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进行了补充审计并出具了相应审计报告;该等审计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登清、黄峰、曾道荣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