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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常柴A: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证券代码:000570、200570 证券简称:苏常柴A、苏常柴B 公告编号:2024-006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分别召开董事会十届五次会议、监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监管要求,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对上述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1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触及前款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
4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7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8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八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9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0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11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12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13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14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15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董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16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17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公司董事会表决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18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19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0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监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21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22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23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24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5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6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7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公司可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遵守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且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公司可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并遵守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在征询监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当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当年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8新增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29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0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序号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上公告。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1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2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大公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序号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修订后《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
1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序号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修订后《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如召开现场会议,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可以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4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5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序号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1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序号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2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3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4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由董事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由董事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5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6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会议形式为: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通讯形式包括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董事可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受委托的董事必须出示由委托人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委托书,受委托的董事表决的票数按实际委托数及本人票合计计算。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会议形式为:现场会议、电子通信方式等。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董事可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受委托的董事必须出示由委托人亲笔签名或签章的委托书,受委托的董事表决的票数按实际委托数及本人票合计计算。 ……
序号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修订后《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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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时,每位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时,每位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序号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内容
1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及列席人员。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送达各位监事及列席人员。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及列席人员。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送达各位监事及列席人员。监事会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
2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1/2以上监事出席方可有效。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有效。
3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五、《独立董事制度》修订情况

《独立董事制度》此次修订,仅根据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除上述变更调整外,无其他修订。

六、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制度中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因《公司法》尚未正式施行,此次依照《公司法》所修订的相关内容,需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待《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后方可生效。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十届五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十届四次会议决议》。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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