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立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对相关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和制定。本次修订、制定的管理制度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变更情况审议批准机构
1《公司章程》修订董事会、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5《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修订
6《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7《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修订
8《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
9《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董事会
10《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2《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制定
14《总裁工作细则》修订
15《重大经营与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1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17《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修订
18《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监事会、股东大会

上述第1-8项制度的修订和制定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9-17项制度的修订与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18项制度的修订已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需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士办理章程变更登记备案等事项,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上述相关制度已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前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二)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作废票处理。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二)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作废票处理。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名,提名时应提供候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然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出任
……的监事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被提名人的人数、基本情况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前,公司董事会就按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上述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公司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等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等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1、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满足如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提供担保除外)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满足如下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提供担保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提供担保除外)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4、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0%的融资事项(以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的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5、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4、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但低于50%的融资事项(以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或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的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5、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高于1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具体权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1名,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应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金流不充裕、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不为正值或实施利润分配可能会影响公司后续经营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应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
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通过后方可实施。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2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3、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经营层、董事会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3、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可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股利分配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内”、“不超过”、“不少于”、“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不足”、“多于”,都不含本数。 本章程中的“总裁”、“副总裁”称谓与《公司法》有关“经理”、“副经理”的意思表示一致。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内”、“不超过”、“不少于”、“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不足”、“多于”,都不含本数。 本章程所称“签名”、“签字”包括本人手写签名和经公司认可的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性的电子签名,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情形除外。 本章程中的“总裁”称谓与《公司法》有关“经理”的意思表示一致,“高级副总裁”、“副总裁”称谓与《公司法》有关“副经理”的意思表示一致。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