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4年4月 |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185.SH |
注册资本 | 24,744.9899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四层401-420 |
主要办公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 |
法定代表人 | XUEFENG YU(宇学峰) |
实际控制人 | XUEFENG YU(宇学峰)、朱涛、DONGXU QIU(邱东旭)、HELEN HUIHUA MAO(毛慧华) |
联系人 | 崔进 |
联系电话 | 022-58213766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7月31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8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度报告于2020年3月29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28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28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48号”《关于同意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并于2020年8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8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9.71元,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0,080.80万元,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包括
承销及保荐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2,134.2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946.5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97,946.51万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8月6日全部到账,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684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康希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对康希诺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证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2021年7月,原已委派焦延延先生、马可先生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因马可先生工作变动,不能继续负责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2021年7月30日,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信证券授权徐峰林先生接替马可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并就相关情况发出公告(《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2021年4月,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考虑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并结合自身的长远规划,应提升研发、生产、检验和仓储能力,因此需要建设新的生产线及相应的配套设施,来满足现有产品未来产能扩张的需要。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有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研发、生产、检验和仓储能力,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变更原项目“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暂未使用的募集资金55,668.59万元(其中含截至2021年3月31日孳息668.59万元),以及使用超募资金55,000.00万元用于投资新项目“康希诺创新疫苗产业园项目”建设,新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224,469.54万元,拟使用原项目募集资金及其截至2021年3月31日孳息合计55,668.59万元,使用超募资金55,000.00万元,剩余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2021年4月29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康希诺创新疫苗产业园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1年5月28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2023年3月,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对“在研疫苗研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5,000万元,其中DTcP-Hib拟投入的3,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由于临床试验许可未取得而尚未使用。根据市场需求,同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为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拟将A股募集资金中用于“在研疫苗研发项目-DTcP-Hib”的3,000.00万元更改为用于以组分百白破(DTcP)为基础的联合疫苗的研发,以进一步提升联合疫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公司在建的康希诺创新疫苗产业园项目,建成后将为产业化PCV13i、DTcP-Hib、PBPV等疫苗产品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如因产业化DTcP-Hib的升级联合疫苗产品,造成项目投入增加,增加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2023年3月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2023年6月30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前述议案。
(三)2022年度及2023年度公司业绩下滑
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90,943.10万元,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103,317.20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国内外新冠疫苗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新冠疫苗需求量较去年同期呈大幅下降趋势,全球新冠疫苗接种增速放缓,且部分地区呈现供大于求的情况,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公司新冠疫苗产品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同时因商业化进程持续推进,使销售费用较去年同期增加,以及对存在减值迹象的新冠疫苗相关存货计提减值,导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亏损。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5,708.33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5.49%;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人民币148,273.23万元,比上年同期亏损增加63.04%,主要系报告期内新冠疫苗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集团于2023年实现新冠疫苗产品销售收入3,665.63万元,较比去年同期下降96.86%。同时,公司根据新冠疫苗产品的实际及预期退货情况,核算冲减报告期内相关收入25,319.82万元。由于2023年国内外新冠疫苗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应收退货成本、预付款项、其他非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96,748.41万元。
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向公司高管了解公司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切实保障、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基本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曾发生操作失误的情况,公司已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整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康希诺进行持续督导。康希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焦延延 | 徐峰林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张佑君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