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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朱丽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朱丽梅)

2023年度,本人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人在工作中独立、谨慎、认真、忠实、勤勉地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客观、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朱丽梅,女,1974年5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厦门大学EMBA工商管理硕士、美国杜兰大学全球管理硕士,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博士就读。2022年4月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任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1家,即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本人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组织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2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

2023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亲自出席(次)委托出席(次)缺席(次)是否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次)
朱丽梅66002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人自2022年4月26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参加了2023年度公司召开的共六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两次股东大会,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独立董事的要求,独立公正履行职责。在会议期间,认真仔细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表独立意见。本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的履职情况如下: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共组织召开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3项议案。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提名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

(1)2023年1月1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徐金叶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李丹奇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2)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丹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及程序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告期内,禹万明先生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董事会聘任徐金叶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2023年8月4日,徐金叶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董事会聘任李丹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代表,李丹奇先生的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会委员,共亲自参加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7项议案,根据《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续聘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对审计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指导与监督。

三、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类文件的规定,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下表:

时间会议届次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2023年1月19日第八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2023年3月29日第八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对上市公司《关于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2023年4月12日第八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2022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2021至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5、关于河南万贯有限公司2022年9至12月份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意见。 7、关于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意见。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9、关于公司 2023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独立董事
意见。
2023年8月16日第八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拟聘任李丹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2023年度,本人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事项、日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利润分配议案、购买理财产品、公司证券投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综合授信等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对公司对外投资及股权收购事项予以高度关注,为促进公司在转型过程中稳健运行、在产业链中的业务发展及扩张发挥了积极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上述独立董事意见均已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了披露。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及时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公司对关联关系准确判断,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严格遵循有关法规要求,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未发生对外担保及对子公司的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期对外投资及股权收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投资及股权收购情况。

(六)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对于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予以事前认可,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做出的不分红、不送股、不转增的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情况,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信息披露依法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密切关注并积极推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

格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政策,认为公司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这一过程中,公司严格遵从信息披露原则,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对外发布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相关文件,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委托理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本人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度内公司理财未超出审议额度。

(十)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公司等承诺方作出的所有承诺进行了梳理,本人认为上述承诺均规范履行,报告期内相关承诺人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现场办公情况

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对公司重要事项及时跟踪、核查。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并充分利用自身在金融及投资领域的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和学习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宁夏证监局以及宁夏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各项培训,提升独立董事履职能力以及规范意识,不断加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理解和认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独立董事有关建议被采纳的情况

(1)围绕产业链进行投资,避免多元化投资;

(2)持续坚持对研发方面的投入,加强新产品研究开发力度。对于上述合理化建议公司积极采纳。

5、独立董事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出现有关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

八、总体评价

2023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地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4 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朱丽梅

2024年 4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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