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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建科: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36,280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13日,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1年5月19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94名激励对象60.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5、2022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2年2月22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78名激励对象14.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6、2023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

7、2024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361Z0265号),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250.47万元,相对于2020年增长率为8.16%,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8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三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243,180股;作废预留授予68名激励对象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93,100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336,280股。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完毕。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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