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3 证券简称:开立医疗 公告编号:2024-036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28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2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202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2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4、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4年4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五)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应根据各归属期的绩效考核评级确定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其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159人调整为
157人,以及部分激励对象因绩效考核评级原因导致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未达到100%,本次合计作废限制性股票46,380股。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作废、本次归属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作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归属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