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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充分考虑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公司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情况下,拟定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23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规定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议案的审核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按规定履行了全部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同时,为控制按揭担保风险,公司严格按照《按揭担保管理工作办法》进行房屋销售按揭担保事项处理。

2.报告期内,没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较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做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意公司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独立董事对2023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我们作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发表如下确认意见: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3年度的实际情况。2023年度,本人对董事会审议有关事项未提出异议,就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得到采纳。

五、关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1.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未发现财务公司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以及公司《风险防控预案》规定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业务发展,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要求。公司在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要求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且被担保对象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

2.上述担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3.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1.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是用于支持被资助对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保障被资助对象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正常开展,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并将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2.本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3.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朱 岩 何 青 刘承韪

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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