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及时发现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
控制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公司章程》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及下
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
程。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
证。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
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
价。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
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
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关注的业务风险:
(一)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内部控制评价人员未能保持适当的独立性、客观性,
可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评价程序、方法不够科学或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可
能影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正确性;
(三)内部控制评价人员不够尽职尽责,未能履行监督职能,未能发现公司存在
的舞弊等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的不良现象;
(四)内部控制评价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评价质量达不到专业要求,可能导致不恰
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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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对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其职责包括:审议审计监察部的工作方案和报告,确
定公司内控评价小组成员及负责人,检查和评价内控评价人员的工作,聘请外部独立评
价机构,协调与外部评价机构之间的关系,对内控评价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进行最终认定,
对所有评价中发现的内控缺陷进行审定和处理。
第九条 总经理室分管领导负责对一般及重要缺陷进行最终认定;总经理负责审核
内控缺陷的汇总认定情况。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和专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具
体执行,包括:
(一)拟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和计划;
(二)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三)指导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进行;
(四)根据评价结果汇总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并跟踪改进
结果;
(五)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包括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发现的问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审计监察部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七)开展专项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
现和纠正公司内控缺陷。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职责: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方案进行现场测试,收集内部控制评价的证据;初步认定内部
控制缺陷;撰写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底稿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主要权限: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需要,要求被评价部门及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就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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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评价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有关证明资料;要求有条件
的被评价部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自查并汇报自查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检
查评价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所需的原始凭证、报表、操作规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
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和内控评价工作小组,完成对本岗位、部门和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行,即公司董事会负责领
导、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内控评价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和控股
子公司负责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本管理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与沟
通、内部监督五大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
行全面评价:
(一)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是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组织架构、
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二)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价机制评价,是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
险评价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三)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是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
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
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四)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是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信
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
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五)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是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
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监
察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需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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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
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十六条 在内部控制评价中,应当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分类分析。内部控
制缺陷一般可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
(一)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
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执行缺陷是指现存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者没有获得
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以有效地实施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控评价工作中,应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
陷进行初步认定,根据内部控制缺陷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将内部控制缺
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
有效性,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
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八条 判断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影响整体控制目标实现的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二)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不同控制活动之间的相互作用;
(三)针对同一细化控制目标是否存在其他补偿性控制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公司应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
可承受范围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并在时间安排上提前于外部评价),
审计监察部于每年年底负责拟订“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
任务、内控评价工作小组成员、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