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戚安邦)
各位股东:
本人戚安邦,作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戚安邦,博士,管理学专业。历任史克比亚公司总经理、中大公司总裁、南开大学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之前,本人曾担任兖州煤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6年。本人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于2022年6月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主动了解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有效的确保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 事会会议 | 现场出席 股东 大会 次数 |
戚安邦 | 6 | 0 | 6 | 0 | 0 | 否 | 0 |
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无异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和召集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组织及参与会议,2023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和召集人,组织召开了1 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事宜进行了审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期间并未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情况。在年报审计工作中,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 2023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对2023年的定期报告进行了严格审核。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工作,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未发生以下事项,主要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本人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能促进公司发展。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无不利影响。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进行审阅,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定期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有效的,不存在财务报告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023年4月24日,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
3.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意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续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津贴)金额的议案》,报告期内,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相关规定,薪酬方案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高效行使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
四、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多次到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同时通过通讯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事项。对报告期内发生的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的意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履职工作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关注信息披露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议案,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2)定期报告
本人对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落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协助公司进一步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能够通过投资者专线电话、互动易等方式,及时与投资者保持交流和沟通。
六、学习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学习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年9月)里面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履职方式、任职管理、改善选任制度等内容。积极参加公司的各项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
七、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本人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24年,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勤勉尽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时,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此,对履职过程中,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给予的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以上是本人就 2023 年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履职情况汇报。
独立董事(签名): 戚安邦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