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魏美钟)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规定,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审慎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勤勉尽责,依法充分履职,按时出席了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了决策、监督和专业咨询的作用,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有效保护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1、基本资料
魏美钟:男,197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杭州每刻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自2019年9月起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亲属、持股、任职、重大业务往来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情形,充分保持了独立性要求,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3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8次董事会、7次审计委员会、3次提名委员会,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积极参加了相关会议。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主动了解公司运行情况,积极参加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研讨,结合自身专业优势,为公司发展提出建议。
针对董事会决策事项,会前我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并对所需的议案背景资
料及时向公司了解和充分沟通。同时,公司对我的工作也给予极大的支持,未有妨碍本人工作独立性的情况发生。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我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特别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本人均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整理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1、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出席股东 大会次数 | |
魏美钟 | 8 | 8 | 0 | 1 |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审计委员会 | ||||
魏美钟 | 7 | 7 | 0 | 0 |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 |||
应参加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
魏美钟 | 1 | 1 | 0 | 0 |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均出席了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案都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咨询机构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交流,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审计人员配备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在定期报告审议、披露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了深度探讨和交流,维
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5、与中小投资者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事项,并就可能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关注内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运营的影响,并利用参加现场会议机会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向我介绍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及时获悉了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营动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就以下重点关注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发表了独立意见或审核意见:
1、 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和事先认可意见,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2、 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有效。上述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审核意见。
3、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经营情况比较熟悉,且在公司多年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表现出了较好的执业能力,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单位,本人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及聘任
报告期内,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提名和任免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中相关任职人员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情形,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报告期内,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更正是因公司联营企业萧山农商银行进行部分会计差错更正调整而相应进行会计更正和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6、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在公司领取薪酬。本人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能够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经营业绩挂钩,能够起到激励约束的效果,年度报告披露的金额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符合《公司高管人员年薪标准及考核办法》,不存在损害公司整理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规则》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尽职履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一如既往地关注公司的发展,不断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管理层的沟通,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监督等各方面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高度关注如关联交易、会计政策变更、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正、客观的发表独立意见,为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高质量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关部门对于本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魏美钟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