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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啤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汇总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对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肖珉女士、独立董事袁吉锋先生及董事陈济庭先生,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肖珉女士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格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和《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议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履行职责。2023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具体如下:

1.2023年1月1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就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沟通的会议。

2.2023年1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审计工作计划书》、《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检查报告》、《公司2022年货币资金管理情况检查报告》、《福建燕京惠泉啤酒福鼎有限公司财务检查报告》、《福建燕京惠泉啤酒福鼎有限公司2022年货币资金管理情况检查报告》、《燕京惠泉啤酒(抚州)有限公司财务检查报告》和《燕京惠泉啤酒(抚州)有限公司2022年货币资金管理情况检查报告》。

3.2023年4月4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会议议题为: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就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初步审计意见的进一步沟通会。

4.2023年4月9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关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关于确定公司

审计机构2022年度审计费用的预案》、《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审计委员会关于2022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和《关于继续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并出具了审核意见。5.2023年4月18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6.2023年8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7.2023年10月2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了以下职责: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公司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费用与公司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公司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公司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使公司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促使审计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相应职责。2024年,我们将继续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审查职能,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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