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周季平先生、狄文先生、马理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上述在任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中对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