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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洋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郭重清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郭重清述职报告2023 年度,作为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审慎、理性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现将202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专业背景

郭重清: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66年出生,法学本科、经济学硕士。2003年7月至今任职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目前担任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2021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曾获IFLR1000 2020年度首届中国奖“中国名人堂”提名、Chambers钱伯斯2018年度“银行与金融领域受认可律师”、 Asialaw Profiles《亚洲法律概况》“Asia law Leading Lawyers”、《The Legal 500》 2022:银行与金融 等荣誉称号。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控制的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3年,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发表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忠实尽责。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并且慎重进行投票,对2023年度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了解募投项目“通信铁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金额、投入进度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提出了

意见建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于报告期内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8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次、提名委员会3次、战略委员会3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分别参与了各次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形。对于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内容、初步审计情况等进行了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现场考察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实地考察、会谈沟通等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就现场考察的具体计划及时与董秘沟通。通过现场考察,本人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密切跟进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能及时传递相关会议材料,事先与本人进行必要沟通,并如实回复本人的问询,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相关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控体系和相关制度各个重大方面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存在重大偏差,能够充分有效地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四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独立性条件;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有效。本次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2023年7月5日,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召开五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等。本人认为公司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任职人员的个人简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经了解,相关任职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合法。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3年4月7日,公司四届四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核定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核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2023年6月12日,公司四届五次董事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五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报告期内,公司能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考核激励的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以独立客观、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建议,实施了有效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本人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司及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严格落实现场十五日工作时间,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助力,更加积极地为公司稳定、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贡献力量,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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