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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2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装备”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指派担任华明装备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审阅了华明装备内部控制制度,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内控制度的运行情况,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资料、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管理规则等,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多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对华明装备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逐项核查。

二、华明装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本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部分下属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两个层面内容:

(1)公司层面内容包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内部审计、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2)业务层面内容包含: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管理、资

金活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人力资源、募集资金管理、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费用管理、对外投资、担保业务、财务报告、信息系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具体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 定量标准:公司以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进行衡量

评价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2%经营收入总额的1%≤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2%错报<经营收入总额的1%
资产总额错报≥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0.5%

(2)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2)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3)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 其他可能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认定为无效情形的。

重要缺陷:具有以下情形,认定为重要缺陷:

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

(2)定性标准: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

5)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6)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其它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四、华明装备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明装备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会运作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华明装备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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