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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装备: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1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
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定向回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除上述公司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行为之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四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除上述公司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行为之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款下列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仍属于“交易”范围。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交易,
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仍属于“交易”范围。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19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另行拟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另行拟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监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原第一百〇六条(已删除)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原第一百〇七条(已删除)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交易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事项; (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上述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三)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监事会的意见须经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发布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同时公告监事会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
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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