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信特钢: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1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中信特钢 公告编号:2024-027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0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9:15—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长山大道1号中信特钢大楼三楼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郭家骅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4,355,820,4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东7名,代表股份4,018,545,4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2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337,275,0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代表股份338,979,1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东5名,代表股份1,704,15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代表股份337,275,0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意见
同意(股)占比反对(股)占比弃权(股)占比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4,355,811,64499.9998%6,5000.0001%2,3000.0001%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355,811,64499.9998%6,5000.0001%2,3000.0001%
3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355,807,54499.9997%6,5000.0001%6,4000.0001%
4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4,355,809,84499.9998%6,5000.0001%4,100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68,56099.9969%6,5000.0019%4,1000.0012%
5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355,811,64499.9998%6,5000.0001%2,3000.0001%
6关于子公司兴澄特钢向参股公司湖北中航冶钢特种钢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38,971,86099.9978%7,3000.0022%0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71,86099.9978%7,3000.0022%00.0000%
7关于调整在中信银行存贷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38,971,86099.9978%5,0000.0015%2,3000.00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71,86099.9978%5,0000.0015%2,3000.0007%
8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4,355,813,14499.9998%5,0000.0001%2,300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338,971,86099.9978%5,0000.0015%2,3000.0007%

注:上述议案为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上述议案6、7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信泰富特钢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长虹、张心诚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