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定向回购注销的核查意见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2,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未达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7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68,750股限制性股票及对预留授予部分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个限售期的12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综合上述,公司将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
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未达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后,对上述人员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35,750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有效。上述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35,750股限制性股票。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