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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纺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1

股票简称:轻纺城 股票代码:600790 编号:临2024-013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2024年4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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