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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1

证券代码:600038 证券简称:中直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东里 14 号中航发展

大厦 A 座 11 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53,074,27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1.928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非独立董事闫灵喜、曹生利、徐德朋、许建

华、余小林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胡万林、江山巍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

会议;

3、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赵卓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51,668,19499.68961,379,3890.304426,6950.0060

2、 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51,668,19499.68961,379,3890.304426,6950.0060

3、 议案名称: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51,668,19499.68961,379,3890.304426,6950.0060

4、 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51,667,39499.68941,380,1890.304626,6950.0060

5、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51,679,08999.69201,395,1890.308000.0000

6、 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51,668,19499.68961,379,3890.304426,6950.0060

7、 议案名称: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48,770,33999.05004,303,9390.950000.0000

8、 议案名称: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51,668,19499.68961,394,3890.307711,6950.0027

9、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51,620,40099.67911,427,1830.314926,6950.006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59,397,05397.70491,395,1892.295100.0000
6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59,386,15897.68701,379,3892.269026,6950.0440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9,338,36497.60841,427,1832.347626,6950.044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9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柳卓利、孙诗燕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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