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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赛激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赛激光”或“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会许可〔2023〕276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19,166,66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2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533,335.76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692,053.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K10446号)。

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4年1月26日行使完毕。公司已于2024年1月18日收到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2,875,000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20,93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18,838,821.7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K10001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支付的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截至2024年4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共计人民为7,306,249.79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1、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
1研发中心建设项目84,800.0084,800.00
2激光应用智能工厂数字化升级项目2,669,563.002,669,563.00
3补充流动资金0.000.00
合计2,754,363.002,754,363.00

2、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
1保荐承销费用1,000,000.001,000,000.00
2审计及验资费用2,750,000.002,750,000.00
3律师费用801,886.79801,886.79
4其他发行费用0.000.00
合计4,551,886.794,551,886.79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2024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K10100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莱赛激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在董事会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国泰君安对莱赛激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莱赛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一冲 栾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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