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任免基本情况
(一)任免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牟浴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牟浴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任免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上述提名人员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本的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任命原因
慕景丽女士于2024年3月6日因个人及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其担任的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特提名牟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接替慕景丽女士履行独董职责。
(三)新任董监高人员履历
二、任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任命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任命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任命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2024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牟浴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核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经资格审查,牟浴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牟浴女士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曙光数据基础设施创新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