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郭晋平、孙骏飞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
联系方式: | 0551-62207943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新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内蒙新华进行2023年度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督导内容 | 工作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保荐协议并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
序号 | 督导内容 | 工作情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已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执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不予更正或补充,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不予更正或补充,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形。 |
序号 | 督导内容 | 工作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现违背承诺事项。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 |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17 |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情况。 |
序号 | 督导内容 | 工作情况 |
18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上市公司对募集金进行了专户存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对内蒙新华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国元证券认为内蒙新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内蒙新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晋平 孙骏飞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