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裘娟萍)
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关注公司信息,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运作情况,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其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 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提名委员会主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三)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裘娟萍,1958年5月出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82年1月至2018年5月在浙江工业大学工作,担任教授;2012年10月至2020年12月先后在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技术顾问;2017年11月至2023年11月年担任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8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目前裘娟萍女士同时还担任浙江省药学会理事、浙江省药学会微生物质量控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新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顾问,浙江孚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普昂(杭
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9 | 9 | 8 | 0 | 0 | 否 | 4 |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其中现场参会1次,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均严格遵循独立性、专业性原则,并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立场进行投票。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3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共计2次,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本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3年,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外部中介机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预计将在2023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与以往年度相比,在交易类型、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方面未出现重大变化或偏差,执行了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合理,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全体独立董事对此无异议。 除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本人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系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提供的保证担保,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公司所有担保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所有涉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人认为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3年,公司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于2023年2月2日披露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2023年8月5日披露了《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信息披露违规的事项发生。
(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聘任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回购股份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积极履行其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学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由法律专业独立董事担任,保证了各个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依法规范召开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有效提高了董事会决策效率。
(十三)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十四)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十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十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的工作也得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在履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持续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发挥业务专长,保持独立性,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助力公司稳健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裘娟萍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