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渤海轮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必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
性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提出建议;
(八)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财务风险;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公司资料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审计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