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
序
第四条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必须采用与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如需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上报至公司财务管理本部,由财务管理本部履行相关变更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公司财务管理本部负责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由财务管理本部拟定变更申请报告。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变更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的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五)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变更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的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上市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会计估计变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会计师的专项意见: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二条 公司重要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公司出现上文第(二)款情形,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
的财务信息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述情形之外的会计差错(指低于定期报告会计差错追溯的重要性水平的其他会计差错)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事项研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财务负责人将草拟的有关方案、文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执行。第十三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 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披露外,还应当公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第十七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报;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净资产,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4、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5、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6、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7、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8、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9、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10、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11、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3、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九)财务信息,是指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编制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含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
(十)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