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期货与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交易范围、投资/交易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公司从事期货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财务部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四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