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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股份:投资者接待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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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接待工作制度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投资者接待工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采取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线上/线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投资者接待流程,明确接待标准,在公司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确保接待过程顺利,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第四条 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登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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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 原则上,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十日内暂缓投资者现场调研、涉及业绩信息的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可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出席。

第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沟通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拟回答的问题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拟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可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可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

第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现场接待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进行核验,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如有)。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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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记录,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记载,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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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动的主要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一旦涉及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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