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诺德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常江、陈华伟 | 被保荐公司代码:600110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保荐人”)作为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曾用名“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诺德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对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2023年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应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者违背承诺的事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公司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保荐人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督促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保荐人已督导公司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人对诺德股份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诺德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按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经核查,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
19 | 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4月25日,保荐人发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年7月10日,保荐人发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年9月11日,保荐人发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3年11月30日,保荐人发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诺德新材料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天国富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诺德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诺德股份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常 江 | 陈华伟 |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