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恒运”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穗恒运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如下表:
序号 | 被评价单位 |
与母公司关系 | 持股权比例 |
1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
2 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 100.00%3 广州恒运热能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4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5 广州恒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6 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7 广州恒运东区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8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子公司 50.00%9 广州恒运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10 广东江门恒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子公司 60.00%
广东江门恒光二期新能源有限公司
子公司 55.00%
广州恒运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子公司 51.00%
广州恒运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子公司 94.67%
广州白云恒运能源有限公司
子公司 100.00%
序号 | 被评价单位 |
与母公司关系 | 持股权比例 |
汕头恒鹏新能源有限公司
子公司 75.00%
汕头市光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子公司 75.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7.68%,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8.04%。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投融资与担保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年度计划与全面预算、日常运营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合同及法律事务管理;印章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关联方管理、内幕交易管理、投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子公司管理和内部审计与监督。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融资管理、采购业务、日常运营与安全管理、关联方管理、内幕交易管理、基建工程管理、投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子公司管理及内部审计与监督。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额的1%或2500万元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或1250万元≤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或2500万元
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或1250万元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控制环境无效;
5)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6)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一般缺陷”,以及存在“一般缺陷”的强烈迹象:
1)非关键岗位人员舞弊,或业务操作人员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执行作业程序,但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未产生重要影响;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未产生重要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一般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
总额的1%或2500万元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或1250万元≤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或2500万元
潜在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或1250万元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一般缺陷缺陷等级标准
缺陷等级标准 | 法规 |
运营 | 声誉 |
安全 | 环境 |
重大缺陷
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
责任
完全忽视法律规章约束,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特别严重,且情节十分恶劣,造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断和停止,且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
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
大损害
引起多位职工或公民死亡,或对职工或公民造成无法康复
性的损害
达到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情形之一的
重要缺陷
违规并被处罚
漠视公司经营管理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工作中存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且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导致一位职工或公民死亡,或对职工或公民的健康的影响需要较长时
间的康复
达到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情形之一的
一般缺陷
轻微违规并已
整改
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意识薄弱,经营和管理知识不足,在工作中存在怠于行使管理职责、消极不作为及制度执行不力等现象,影响到日常管理活动效率和效果,并对公司经营管理目
标造成较小影响
负面消息在企业内部流传,企业的外部声誉没有受较大
影响
短暂影响职工或公民的健康,并且造成的影响可以在短期
内康复
达到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情形之一的
同时,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企业重大事项缺乏民主决策程序;2)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良好,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威 胡彦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