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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泰运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内部信息传递、信息披露等内容;纳入重点关

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财务报告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错报金额>利润总额5%利润总额3%≤错报金额≤利润总额5%错报金额<利润总额3%
资产总额错报金额>资产总额3%资产总额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3%错报金额<资产总额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②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③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对于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无效。
缺陷类别定性标准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合并资产总额1%合并资产总额1%≥损失金额>合并资产总额的0.5%损失金额≤合并资产总额的0.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类别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①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②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重大处罚;③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④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⑤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
重要缺陷①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②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轻微处罚;③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④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①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影响公司生产经营;②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造成公司轻微损失或未造成损失;③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④公司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

三、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4]24667-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永泰运司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永泰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等进行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控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合同、审批程序,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殷磊刚 邱丽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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