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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8页

页共8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1130号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创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时创能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时创能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时创能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时创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页共8页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时创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时创能源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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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996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0,8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9.20元,共计募集资金76,801.54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377.6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72,423.8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330.7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0,093.1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19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序号金额募集资金净额A70,093.11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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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序号金额

利息收入净额B2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C150,782.31

利息收入净额C2282.70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项目投入D1=B1+C150,782.31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282.70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19,593.51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19,593.51差异G=E-F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造成,以下同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23年7月14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23年11月21日与子公司时创光伏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7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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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320501626336099555555,419.84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5199027382106031,432.90募集资金专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832001880002062531,432.29募集资金专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832001880002063351,275.81募集资金专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40603010010014071526.09募集资金专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8320018800020641746.87募集资金专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行

406030100100148477959.69募集资金专户合计10,593.51

此外,使用闲置募集资金9,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高效太阳能电池工艺及设备研发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系为应对公司不断增长的研发需求,为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始终保持技术领先奠定良好的基础,为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因此较难单独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10月30日二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的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研发中心的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变更前变更后

第8页共8页

补充流动资金否50,000.0034,650.0034,650.0034,650.0034,650.00100.00已完成不适用不适用否合计-109,597.4970,093.1170,093.1150,782.3150,782.31-19,310.81----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无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7月13日二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6月25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174.5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项目均已完成置换。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无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根据公司2023年8月1日二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9,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无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募集资金结余19,593.51万元(包括利息收入净额),系项目尚未完成建设。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无[注]根据公司2023年7月13日二届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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