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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四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十条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的合理期间内,应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1/2以上的比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为董事长,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员工持股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拟定董事报酬方案;

(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审议上述第(八)项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决策制度,在《公司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本规则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或者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已经按照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公司章程》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董事长及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八)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董事长无权决定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长有权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市值的10%;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不超过公司市值的1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者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者不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超过100万元。

董事长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超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董事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及期限;

(三)会议审议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电话或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面

传签、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若出现票数相同的状况,可在三十日之内重新议定表决。如果仍然不能形成决议,则可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等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通讯、会签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主持人在其他董事、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决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和变更。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不少于10年。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管理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生效后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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