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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员。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九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二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提出外聘、解除会计师的建议,评估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理程度;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须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审计部保存。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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