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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创能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

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3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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