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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3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2023年度,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为76,420.08万元,占用资金的利息为38.66万元,偿还累计发生金额72,461.63万元,期初占用资金余额为14,746.03万元,期末往来资金余额为18,743.15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三河京龙新型管道有限公司期末往来资金余额3,284.48万元、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期末往来资金余额88.76万元、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期末往来资金余额15,369.91万元。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规范运作》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报告内容,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我们认为:

1、《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状况;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没有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3、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慎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列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2、信永中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自上市以来,信永中和一直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其按照国家会计标准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精神,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表的相关专项意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控控制运行情况,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续聘信永中和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23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未有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形发生;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核后认为,公司已逐步建立起公正、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基本年薪与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薪酬真实,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六、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是根据资本市场再融资政策、公司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经审慎研究决定对资本运作计划作出的调整。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可转债,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主要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钢材、PVC树脂、PE树脂相同或高度类似的商品期货品种,通过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规避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风险可控,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此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春芳 王 力 黄玖立

2024年4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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