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指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该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以及监督的充分有效,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柳灵运 董 攀 张建华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