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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食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4年4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Foods CO.,LTD.
股票简称青岛食品
证券代码001219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14,998.7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年01月27日
上市日期2021年10月21日
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青林
联系电话0532-84633589
互联网网址https://www.qdfood.com
经营范围生产:饼干、调味品(半固态)、糖果制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本厂产品出口和本厂自用技术、设备、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来料加工,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展销;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礼品、工艺品;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A股股票22,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7.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1,84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24,513,075.97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7,326,924.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10096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青岛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青岛食品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人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青岛食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吴建龙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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