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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34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新化01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新化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4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名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4月9日上午1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9日上午9:15至2024年4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现场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电话0991-8751690

(七)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八)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1日(星期一)

(九)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5,922,6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7.294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4人,代表4家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7,070,2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00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8,852,41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291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3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9,729,3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4837%。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952,17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180%;反对23,591,8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294%;弃权3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862,1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379%;反对23,531,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95%;弃权3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6%。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471,7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269%;反对34,854,3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16%;弃权25,553,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321,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082%;反对34,854,3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24%;弃权25,553,24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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