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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欣丝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0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完善和健全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业务开展状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的情况下,拟定公司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和意见基础上,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应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在优先采取现金分配前提下可结合股票

股利的分配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具体条件:公司财务报表年末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2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2.现金分红具体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三年将继续在业务布局、供应链布局和转型升级等方面加大资本投入力度,因此未来三年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为保持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2023年~2026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将不低于40%。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根据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时,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原因、留存收益的用途作出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管政策的要求、或者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多渠道听取独立董事以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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